領事加簽的辦-理程序
申請與審核
我國出口企業(yè)在出口貿易業(yè)務中,根據進口國的規(guī)定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對涉外商業(yè)單據文件辦-理領事加簽時,出口企業(yè)可以委托貿促會代為辦-理。
委托代理時,申請單位應填寫《領事加簽申辦表》,提交需要辦-理領事加簽的單據文件。單據文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領事的規(guī)定要求(語言、份數、相關單據文件);
——單據文件必須合法有效、真實可靠、正確無誤;
——單據文件應當是正式制作的,根據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復印件(如報關單),但不能為手寫。
——單據文件卷面整潔,文字、簽字應當清晰;印章不清、模糊,蓋倒、重復蓋兩個章的單據文件不受理。
貿促會簽證機構經審查,認為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請。
 
領事加簽的范圍
其范圍主要有:
(1)貿促會系統(tǒng)所簽發(fā)的一般原產地證;
(2)由貿促會簽證機構加簽的涉外商業(yè)單據文件。常見的有:商業(yè)INV、箱單、價格單、船公司證明、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
(3)根據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辦-理領事加簽的其它有關單據文件。
在實際業(yè)務中,需要辦-理領事加簽的單據文件最為常見的是原產地證和商業(yè)INV。
對商業(yè)單據文件(如原產地證)予以領事加簽,通常在信用證中作如下規(guī)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國貿促會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必須由某國領事予以加簽)。
 
是否可以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加簽,而不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加簽?
絕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構,如內政、民政、勞動或司法等部門,只接受經自己國家的外交或領事機構加簽的外國文書。如涉外文書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加簽,而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領事加簽,會導致被文書使用國拒絕接受。因此,通常情況下,送國外使用的涉外文書需辦-理加簽。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國只要求對涉外文書辦-理單加簽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加簽,不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加簽。
 
隨著中國對外經貿往來的日益頻繁,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向國外出口商品,開展經貿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據、證明等文書往來,中國與國外文書真實性的采信與法律效力問題成為一個重要課題。領事加簽作為國家之間的文書推介活動,可通過對有關公證文書和商業(yè)文書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確認,有效避免文書接受國因懷疑簽字或印鑒的真實性而拒絕接受文書。可以說領事加簽是企業(yè)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證”。要想獲得這個“通行證”,除了要辦-理外交部領事司的加簽手續(xù)外,同時還要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加簽手續(xù)。有了領事加簽這個“通行證”,企業(yè)的文書才能與使用國當地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國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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