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也不能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而未注冊的商標則不能受到這種保護,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過程當中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則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使用商標,不能擴大使用范圍,還有可能面臨被他人起訴商標侵權的風險。對于,商標注冊的好處就更加明顯了。注冊的,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的,就可以實現(xiàn)跨類保護,即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而是所有品類的商品或服務他人都不可以使用與已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