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式起重機(又稱龍門起重機)是橋架通過兩側支腿支撐在地面軌道上的橋架型起重機。在結構上由門架、大車運行機構、起重小車和電氣部分等組成。有的門式起重機只在一側有支腿,另一側支撐在廠房或棧橋上運行,稱作半門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的門架上部橋架(含主梁和端梁)、支腿、下橫梁等部分構成。為了擴大起重機作業(yè)范圍,主梁可以向一側或兩側伸出支腿以外,形成懸臂。也可采用帶臂架的起重小車,通過臂架的俯仰和旋轉擴大起重機作業(yè)范圍。
集裝箱龍門起重機
用于集裝箱碼頭。拖掛車將岸壁集裝箱運載橋從船上卸下的集裝箱運到堆場或后方后,由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堆碼起來或直接裝車運走,可加快集裝箱運載橋或其他起重機的周轉??啥逊鸥?~4層、寬6排的集裝箱的堆場,一般用輪胎式,也有用有軌式的。集裝箱龍門起重機與集裝箱跨車相比,它的跨度和門架兩側的高度都較大。為適應港口碼頭的運輸需要,這種起重機的工作級別較高。起升速度為8~10米/分;跨度根據需要跨越的集裝箱排數來決定,為60米左右相應于20英尺、30英尺、40英尺長集裝箱的起重量分別約為20噸、25噸和30噸。
主要內容與使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通用門式起重機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測規(guī)則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露天作業(yè)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抓斗或電動吸盤(起重電磁鐵),或同時使用其中二種或三種。
專用門式起重機中相同和類似部分亦可參照使用。
a.每班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yè)。
b.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c.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