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犯
我國民事法規(guī)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停止侵犯。商標侵權行為同樣要首先以停止侵犯為承擔責任,明確權利的基礎。停止侵犯是為了將已經造成的侵害程度降到,對尚未發(fā)生有可能發(fā)生的侵害行為及時制止,使其不再發(fā)生或不可能發(fā)生的一種挽救措施。在商標侵權行為中,從行為開始發(fā)生到行為被迫停止必然經歷一個時段的侵害,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因此,停止侵犯有效制止了商標侵權行為的繼續(xù),明確商標歸屬權利,使不法分子失去對商標的支配權,使合法持有者重獲商標的使用權。繼而才能衡量此次商標侵權案件造成的損失和需要承擔的下一步責任,即停止侵犯是一個法律上的完成語境。
(二)恢復名譽
商標侵權與其它侵權多有不同,這是由商標的特殊屬性決定的。商標代表著一個企業(yè)的品牌形象,標志著一個企業(yè)的誠實信譽,因而,商標侵權不僅僅會為原商標合法持有者造成經濟損失,還會使該公司的形象受損,信譽受損。企業(yè)的有形資產損失可以得到定量賠償,但無形資產的損失根本無法計算,所以,在商標侵權行為被認定以后,僅賠償款項是無法彌補該企業(yè)的實際損失的,必須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消除此次侵權為原告企業(yè)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原告企業(yè)原來名譽的措施。例如通過不法行為人對原告的賠禮道歉等形式向消費市場昭示商標侵權過程中一切對消費者的失當行為均與原告無關,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制止,已經受到了應有制裁,使消費者重新樹立對原告方的信任[3]。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商標侵權案件中不法分子最終承擔的有形責任,它與物質切實相關,不同于上面兩種承擔方式。知識產權法規(guī)定,賠償損失的基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平衡原則和損益抵消原則。賠償損失是建立在對損失的衡量基礎之上,通過法律上標準科學客觀的考量才能最終決定,法院在判處賠償損失的具體數(shù)字時,會根據(jù)被告方在此次侵權活動中所獲得非法利益數(shù)額,原告方在此次侵權行為中蒙受的損失數(shù)額來綜合確定,如果上述兩種方法仍然不能使法院作出明確合理的判定,將采取其它方面的證據(jù)輔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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