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是包括運輸單據(jù)在內的商業(yè)單據(jù),而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于委托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qū)別,使兩者適用范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于各種經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根據(jù)委托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托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托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托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jù)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托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jù)委托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即可對委托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生效條件
通常情況保函應是一開出就生效的,但在實際業(yè)務中,我們經常收到有條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開立銀行收到買方預付款或賣方收到買方預付款的書面確認后才正式生效,這樣的條件我們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買方付款后,由于各種原因(例如賣方未書面確認)保函不能生效,而賣方又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交貨義務,那買方就不能憑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擔責任”的意義。
保函的有效期
從理論上講,保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賣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交貨而買方損失預付款,當賣方履行了交貨義務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絕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從開立日始到裝船日但不超過合同遲裝船期,原則上說是對的。但筆者在實際業(yè)務中發(fā)現(xiàn),這樣的條款存在漏洞:
a.保函實際失效時間先于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后期限。對失效地點在中國的保函,當保函失效時,由于時差關系,對于美國賣方而言,還有十幾小時才到遲裝船期。
b.買方無時間辦理索償手續(xù)。對失效地點在賣方所在地的保函,當買方獲知賣方未能在遲裝船期內履行交貨義務,此時保函時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異,買方已沒有時間辦理有關索償手續(xù)。所以我們應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遲裝船期后幾個工作日較妥。我們之所以強調是“工作日”主要考慮遇到節(jié)假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