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人。工程擔保當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權利人和擔保人。權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當委托人違約使權利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從工程擔保人處獲得補償。這就與工程保險區(qū)別開來,保險是誰投保誰受益,而保證擔保的擔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將風險終轉移給工程擔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擔保的方式將風險抵押給工程擔保人。也就是說,風險終承擔者的仍是委托—人自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guī)定,委托人對保證人其向權利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有返還給保證人的義務。而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賠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shù)摹?/p>
工程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上約定的有效期截至日應為工程合同要求的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的一個月到半年,并會在保函中聲明此確切日期。
由于工程履約保函都是在項目工程合同簽訂前后向銀行申請的,有些比較大的項目工程工期往往估算的不準確,具體的完工工期很難確定,合同中一般協(xié)議是由業(yè)主覺得施工進度后來確定,所以延期完工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