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位于亞洲東南部,地跨赤道,素稱“千島之國”,為東南亞國家聯盟的五個創(chuàng)始成員國之一。早在19世紀末,印尼便已開始向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服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體系和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概要
1、印度尼西亞第19/1992號商標法制訂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第21/1961號舊商標法同時廢止。有關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
2、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已由使用在先原則改為注冊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注冊基于善意的權利要求。
3、商標種類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4、印度尼西亞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分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指服務分類。
5、印度尼西亞參加的國際條約及國際組織有:《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6、印度尼西亞不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也不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國際注冊不可以指定印度尼西亞。
商品服務采用國際尼斯分類。
國家英文縮寫:ID。印度尼西亞.png
7、官方語言為印度尼西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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