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yè)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qū)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流程是審計人員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采取的行動和步驟。廣義的審計流程一般可劃分為三個階段:事前審計、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階段,各階段又包括許多具體內容。狹義的審計流程指審計人員在取得審計證據完成審計目標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步驟和方法。
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的情形有:一是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計劃階段)。在運用審計程序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二在實施階段,根據重要性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查;三是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或漏報,是否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