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財政部門批準(會計師事務所除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四種類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應當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中關于人員、資產和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有些老板因與會計產生糾紛拖欠會計工資,而有些會計人員認為賬簿是自己的勞動成果,老板不給工錢就不交出賬簿,為此相持不下。雙方的做法都有不妥,老板不應拖欠工資;而會計賬簿屬于公司財產,會計也不應以此作為籌碼,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或者訴諸法律解決。如果稅務稽查人員去企業(yè)查賬,僅就企業(yè)不能提供會
車站、步行街上被塞到手里的小廣告,或者公司傳真機自動應答進來的宣傳單,經常夾雜著賣假發(fā)票的信息。一些懷有僥幸心理的老板為了逃稅就買回使用。假發(fā)票粗制濫造,稍有常識就能識別。
對于許多剛剛成立的繳納增值稅的企業(yè),或者是剛剛“營改增”的企業(yè),會計人員對增值稅的核算方法和申報抵扣規(guī)定都不熟悉。對于正式一般納稅人來說,可以抵扣當月已認證進項稅額;而對于輔導期納稅人,由于要等待比對結果才能申報抵扣,會計人員應在《稽核結果通知書》上注明的時間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