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注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guī)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guī)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guī)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guī)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guī)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后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后,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有了B/L,買家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guī)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后,銀行就要根據整套文件來結匯。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后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xù)也就好辦了。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