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 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 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國內信用證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修改和轉讓。
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yè)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yè)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yè)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和信用證正本。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信用證單據及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開戶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信用證正本單據及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的次日起5個營業(yè)日內,及時核對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fā)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