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的概念如下: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有權成為辯護人的主體,以反駁控訴為目的,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觀點和理由的情形。
刑事辯護是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法院對于案件處理有明文規(guī)定的,直接引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定罪量刑有利的規(guī)定進行辯護,這種辯護性。其次,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根據法律原則、法學原理的基本精神進行邏輯性辯護。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良好的道德、習慣等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