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權的相關特征
1、這里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于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逮捕案件的刑事證明標準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證據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實現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確鑿的,應依證據批捕。
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