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廣義的勞務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即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xié)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大部分都已成為有名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由民法來調整。在這里,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規(guī)定的是狹義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
《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務機構的出現(xiàn),就是為了避免公司的人力資源成本增加,解決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問題。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由于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不健全,導致有些問題無法解決,比如一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xié)議內容和標準上做法不一、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發(fā)生爭議也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