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律師會見規(guī)定是什么?
1、會晤時刻。偵辦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次訊問后”提早至“次訊問日起”,并且《刑事訴訟法》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觸及國家秘密案子的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徹底吸收了律師法的規(guī)則。
2、會晤手續(xù)。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許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晤的規(guī)則。
3、會晤程序。律師會晤違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的規(guī)則,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辦階段的會晤偵辦機關依據狀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guī)則。對一般案子,律師會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guī)則必定程度上處理了實踐中偵辦階段律師會晤有必要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并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tài),會直接影響偵辦、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晤作用。
4、會晤規(guī)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盡管取消了觸及國家秘密的案子律師偵辦階段的會晤應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可是增加了“損害國家違法、恐怖活動違法、特別嚴重賄賂犯案子,在偵辦期間辯護律師會晤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辦機關許可”的約束。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辦期間會晤在押人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規(guī)模擴大了。即律師會晤權比現行法律規(guī)則顯著減小。
5、律師與違法嫌疑人會晤不被監(jiān)聽。
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2,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3,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4,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款,第二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辯護與代理制度有什么區(qū)別
刑事辯護與代理制度存在著很多方面的不同,包括主體地位的不同,代表的當事人地位的不同等。
1、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