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shù)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這里只講公安偵查的問題。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在刑事訴訟法編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guī)定。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納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增加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jīng)解決的案件。規(guī)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后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作出規(guī)定。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