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fā)現之日起計算。
協(xié)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xié)議反悔:若離婚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