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款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在訴訟離婚過程中,若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受該協議的約束,有權重新協商財產分割問題,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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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款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在訴訟離婚過程中,若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受該協議的約束,有權重新協商財產分割問題,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