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再充裝再充裝應由專業(yè)維修部門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不得隨便更改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 (六) 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fā)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xù)便用。試驗后應及時干燥處理,并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