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nèi)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車輛辦理報廢所需材料
1.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1) 公車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或三合一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 私車需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2. 機動車行駛證(正副本原件)。
3. 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 機動車號牌。
5. 機動車所有人銀行卡帳號(復印件)。
6. 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7. 若為事故車輛,需提交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8. 若為火燒車輛,需提交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燒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