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的義務與被保證人的義務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義務的同一性。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票據債務負連帶責任。
保證人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責任:
(一)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證人為付款人而未承兌;
(二)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欠缺記載事項而無效;
(三)保證行為形式不完備,如保證人未簽章。
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既然是獨立于被保證債務的一種獨立的債務,那么,就應該有自己的獨立的消滅時效。但在票據法的時效規(guī)定中,僅有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guī)定,并無對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guī)定。筆者認為,從票據保證債務自身來看,具有與被保證債務同一的性質,因此可以認為,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出票人、承兌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而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背書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
我們的前手(客戶)必須敲背書章。有些單位不太規(guī)范,將其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不背書就轉出去,這樣可以逃避票據責任。所以我們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要求我們的前手蓋好背書章,這樣假設票據有問題,我司的票據權利沒有喪失,可以向前手任何一家追索,當然最直接和最方便的還是我的直接前手了。
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最怕收到假票,一旦收到假票,將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但對票據的真?zhèn)握鐒e也不是我們普通人員可以辨別得了的,所以必要的時候我們必須通過銀行來辨別,具體有兩種途徑:
1、 通過自己的開戶銀行驗票。銀行一般配備有專業(yè)人員和設備進行驗票,可以初步辨別票據的真?zhèn)?,同時銀行還通過查詢系統(tǒng)向出票銀行發(fā)送查詢函,根據票據上的各要素,出票銀行會電子回復查詢銀行是否出具過這張要素的票據,如果所有要素相符則風險性大幅減少。當然,如果遇到是克隆票,僅靠這種方式查詢還是有一定的風險;
2、 通過出票行驗票。為了防止手上的票據是克隆票,所以辦法還是到出票行去驗票,這最直接也最。我們建議大額的票據要直接到出票行去驗票,但需考慮交通成本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