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承包人要求銀行向業(yè)主(發(fā)包人) 出具的保證業(yè)主所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于實施項目的一種信用函件。投標人在中標后簽訂的合同中規(guī)定,承包人委托銀行向業(yè)主出具的由業(yè)主按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筆工程預付款,及時用于實施項目的保證函件(即A委托B向C作出擔保,擔保內容是C按合同約定向A支付的預付款確實在用于項目的實施)。擔保銀行應為業(yè)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約,業(yè)主可憑保函向擔保銀行索賠。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yè)務。例如,在成套設備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帶有預付性質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價款。在這種交易中,進口人在簽訂合同后,向出口人開立履約保證書,由銀行保證進口人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支付價款,同時,出口人也向對方開立還款保證書。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貨,銀行保證及時償還進口人已付款項的本金及所產生的利息。
主營業(yè)務:銀行投標擔保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供貨合同擔保,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項目擔保。
預付款擔保的作用預付款擔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證承包人能夠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施工,償還發(fā)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預付金額。如果承包人中途毀約,中止工程,使發(fā)包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預付款,則發(fā)包人作為保函的受益人有權憑預付款擔保向銀行索賠該保函的擔保金額作為補償。
本保函旨在保證 工程承包合同的順利履行,保證主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在發(fā)包方已經與工程承包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書后,由保證人接受主合同承包方委托為承包方履行預付款相關義務作出如下連帶責任保證承諾,本保函項下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約束。具有不可轉讓性,保證人作為承包方的履約保證方保證具有提供保證1,本保函從屬于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約能力和資格,本保函擔保的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2,本保函保證的主債權為主合同承包方在接受發(fā)包方預付款后所應承擔合同相應義務以及由履行相應義務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