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是指工業(yè)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yè)品的式樣。它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在對于實用藝術品的保護上,美國的版權法律和司法實踐一直試圖在受版權法保護的實用品的藝術方面與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之間劃出一條界限。就受保護的對象來說,美國版權法第102條列有圖形、 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據美國版權法第101條,圖形、雕刻作品包括兩維和三維的實用藝術品。關于實用藝術品的保護,第101 條解釋說:“這類作品應當包括工藝美術品,但這只涉及工藝美術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機械的或實用的方面;實用品(本條有定義)的外觀設計,當其所具有的圖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夠從物品的實用性方面分離出來,能夠獨立于物品的實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這種程度上,該外觀設計應當被視為圖形、雕刻或雕塑品。”這就是的“分離特性和獨立存在”原則。
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的設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yè)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機械設備外觀設計的作用不外乎下面幾點:
(1)產品造型應滿足產品功能要求,充分體現(xiàn)功能使用合理性、宜人性 和環(huán)境適應性及形體精美為主的物質與精神功能要求。
(2)造型設計時應考慮實現(xiàn)形體的結構、材料、工藝等條件,在此 基礎上,設計出具有時代感的好產品。
(3)要具有形體良好的立體效果與視覺效果,即穩(wěn)定、協(xié)調與均衡。
(4)在確定產品造型的任何參數(shù)及布局時要注意操作位置、動作軌跡、 工作程序以及操作工人姿態(tài)變化應符合人體功能的要求。
(5)造型設計還應考慮具備良好的工藝性和藝術性,線條應簡明、合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