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商業(yè)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申請貼現人的票據行為。
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yè)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