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把電子票據背書轉讓出去了,但是對方沒有可以簽收的電子票據信息。
原因:
一是,背書人在背書時,被背書人的開戶行應該是“XXX分行營業(yè)部”的,卻選擇了“XXX分行”。要知道“XXX分行”是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號的,只有大額支付系統行號,因為通常來說,分行級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都分配給了XXX分行營業(yè)部,所以電子票據信息通過人行系統平臺退回了原背書人的開戶行。
二是,被背書人的開戶行只有組織機構代碼號,但是沒有大額支付系統12位的行號,而網點只有同時具備組織機構代碼號與12位大額支付系統行號才可以辦理電子票據業(yè)務,不論是開票還是收票。
解決方案:
如果是原因一,背書人重新背書,選擇正確的被背書人開戶行即可。若是原因二,被背書人只要在組織機構代碼號、大額支付系統12位行號都齊全的網點重新開立賬戶并開通網銀、電子票據功能就能解決。
貼現申請人貼心啊業(yè)務申請發(fā)起后,貼現銀行收不到貼現申請指令,無法辦理貼現。
原因:
貼入行選擇有問題。
解決方案:
問清楚貼現銀行具體的貼現機構名稱后,把原來的貼現申請指令撤銷重新發(fā)出正確的貼現指令。
地查詢
實地查詢可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綜合考慮查詢成本后,由具備審驗票據資格的實查人員外出進行查詢
攜票外出實地查詢時,必須由實查人員雙人同行,業(yè)務申請人應隨同前行,如業(yè)務申請人不能前行查詢的,應出具銀行人員持票進行查詢的《委托持票實地查詢授權書》
外出實地查詢時,實查人員應攜帶填寫完備并加蓋結算專用章的《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書》、單位介紹信及身份證(工作證)等材料,業(yè)務申請人隨同前行的,由其攜帶承兌匯票原件;業(yè)務申請人不能隨同前行的,應將承兌匯票原件裝入信封,封口處由業(yè)務申請人和兩名實查人員共同簽字,行內留存業(yè)務申請人已背書的承兌匯票復印件
到承兌行進行實地查詢,應堅持“柜臺進柜臺出”的原則,整個查詢過程應做到“人不離柜臺、票不離視線”
實查人員應遲不晚于查詢辦理完畢后的次日返程,返回行內后及時將承兌匯票和查詢查復書送票據審驗人員簽收,簽收人員須與實查人員及隨同前行查詢的業(yè)務申請人共同拆封并審查票面真?zhèn)?
實地查詢適用于同城及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企業(yè)等記載經紀業(yè)務,明確經濟責任和憑以記載賬務的憑證或證明,因此票面所有的填寫必需做到規(guī)范化,要做到規(guī)范化,就必須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銀行承兌匯票填寫有嚴格的規(guī)范:
①雙冠頭票號,票據的區(qū)別識別碼。
②一致性要求: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稱填寫不能涂改,不能錯,漏,多字。
③日期及期限:日期必需是大寫,出票日期與到期日之間的相隔期間不得大于6個月。注意大小月,閏年月的變化。
④匯票的面額:出票金額不得大于1000萬元,大小寫要一致。
⑤簽章一致性:出票人印鑒是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并加蓋法人章,全稱或簡繁寫必需與出票人一致。
⑥銀行承兌人必須是匯票專用章,帶出票行的行號/有出票行經辦人員簽章(或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