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經營活動還是籌資活動 具有交易實質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取得的現金是屬于經營活動還是籌資活動? 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問題解答四規(guī)定企業(yè)將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貼現,如果約定銀行具有追索權應視同票據相關權利義務未轉移,應視貼現行為為向銀行融資取得短期借款. 該業(yè)務取得的現金流入從形式上來看屬于融資活動,但在現金流量表編制過程中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將票據貼現利息作為經營性現金流入的減項,從這點規(guī)定是否可以理解為貼現款應作為經營性現金流入.且從實質意義來說該款項也是經營活動取得.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中存在的風險 1、對票據真?zhèn)蔚谋鎰e能力不足,存在受理偽票的風險。隨著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制假水平的提高,“克隆”匯票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在缺少先進的檢測儀器的情況下,僅憑肉眼觀察鑒定票據的真實性,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性。 2、銀行工作人員和企業(yè)財務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潛在風險。銀行承兌匯票上都有明確而規(guī)范的記載事項,但在辦理貼現的過程中,經常發(fā)現因銀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違規(guī)操作,造成出票行填寫的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稱及簽章等要素不規(guī)范。同時,企業(y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由于財務人員金融票據知識欠缺,造成背書人簽章不到位、重疊或模糊不清、被背書人全稱填寫與印章不符,以及背書轉讓與簽章不連續(xù)現象。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匯票到期承兌結算,造成潛在風險。 3、辦理貼現業(yè)務時,對企業(yè)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審查不嚴,匯票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風險。現代金融業(yè)競爭激烈,為占領票據市場,有的銀行對企業(yè)交易的真實性審查流于形式,對申請貼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fā)票不作認真調查,違規(guī)辦理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貼現業(yè)務。匯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申請貼現企業(yè)又以無資金逃債,將給銀行的追索增加難度。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以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