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貼現手續(xù)費還分階段,每個階段包括的收費項目不太一樣,具體如下: 1、匯票到期,到付款人(銀行)繳納一定手續(xù)費并取出現款。 2、匯票未到期,市場上有做這種生意的中介,找他們,付出一定利息,取得現款。如:匯票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1年5月1日,距離到期日剩余兩個月,需付出一定利息提前兌現,具體付出多少可以跟中介商量,一般比銀行利息高,如5萬元兩個月期限銀行利息為1000元,你付出的利息就得高于1000元,也就是說要提前兌現,5萬元到你手里多4萬9了。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優(yōu)點: 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guī)模,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以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承兌匯票貼現簡單地說,就是將沒有到期的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提前兌付,換取現金。 承兌匯票貼現包含兩層含義,即承兌匯票和票據貼現。 一、承兌匯票。承兌匯票有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屬于商業(yè)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長期限為一年,且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基于銀行擔保的信貸業(yè)務,對申請開具票據的企業(yè)有一定的條件:即一方面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yè)需要進行授信,并有一定的信用額度;另一方面企業(yè)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的比例與申請開票企業(yè)的資信、經營規(guī)模等有著直接的關系,需要支付的保證金,一般需要支付50%的保證金,且在票據到期時才能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