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fā)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
主給付義務構(gòu)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三
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qū)別,學理上存在爭論。一般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qū)分,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附隨義務。例如,甲出售A車給乙,交付該車并移轉(zhuǎn)其所有權,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文件(如駕駛證或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的特殊危險性,則為附隨義務。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發(fā)現(xiàn)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jù)。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jù)支票轉(zhuǎn)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xiàn),如能兌現(xiàn)可以即行轉(zhuǎn)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fā)貨,從而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