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函:是保證人為申請人在保修期內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受益人提供的書面擔保。若非受益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yè)務時大多采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后,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重點。
保函被保證人根據擔保的關聯(lián)性要求,保函中的被保證人應當為參與投標行為的投標人,施工合同或采購合同內的乙方,也就是投標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單位等。為了保證項目施工質量,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就施工行為(債務)轉讓需經保函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轉讓,所以通常情況,保函受益人將會在保函內明確約定保函項下被保證人的債權債務不得轉讓。此種約定,對于保證人而言,屬于合理約定,因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前對被保證人的信譽、履行能力等進行相關的調查,保函內要求不變更被保證人對于保證人把控風險更有利,保證人可支持此種條款。
保函擔保金額在保函開立時應當是明確的,但是合同經過被保證人不斷的履行,終未履行部分而須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是否應當減少或保證人的責任金額是否應當從一而終的性,這都將直接影響保證人的賠付,該如何約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