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不連續(xù)。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庇纱丝梢?,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xù)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yè)背書給B公司,但后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xù)。通過A、B、C三家企業(yè)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yè)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于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具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yè)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yè)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yè)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fā)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票據優(yōu)點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guī)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